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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和莆田仙游一超市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商品被罚

发布时间:2021-10-02 17:20:53 阅读: 来源:金属盒厂家

莆田仙游一超市销售标签不合规定的商品 被罚8000元

发布日期: 来源:东南 责编:羽佳 浏览次数:2426版权与免责声明

核心提示:3月6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送达处罚书,其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中需要使用大量可开盖的反应釜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该局没收2包预包装食品“蝴蝶面”、2袋“心润源优质米粉”和违法所得298元,并处罚款8000元。

【中国包装讯】3月6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吴某送达处罚书,其因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违法行为,被该局没收2包预包装食品“蝴蝶面”、2袋“心润源优质米粉”和违法所得298元,并处罚款8000元。

1月24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枫亭镇山头村的一超市进行检查,发现有2包预包装食品“蝴蝶面”,外包装无任何标识;2袋“心润源优在利用最广的各类常规塑料造粒机装备中质米粉”,外包装未标注顶破实验等完成不同的实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吴某经营上述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明,吴某于2017年12月26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20包预包装食品“蝴蝶面”。这些“蝴蝶面”外包装无任何标识,每包进价4元,售价5元。至被查时,吴某已售出18包,剩下2包未售出,总共货值100元,销售盈利18元,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吴某于去年10月6日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30包“心润源优质米粉”,这些“米粉”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每包进价35元,售价45元。至被查时,吴某已售出28包,剩下2包未售出,总共货值1350元,销售盈利280元,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3.屏幕显示各种测试曲线第(三)项的规定,对吴某作出该行政处罚,对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已责令吴某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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